张天科:如何处理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2020-11-23 16:02:14 作者: 张天科:如何

朋友圈有人询问:最近某省在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遇到一个

争议

较大的问题,即

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如何处理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该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中大部分委员对修改“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如何处理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是此次议事规则修订的重要条款。作为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应当按提议案的基本要求提出,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大会秘书处将该议案材料退回代表本人处理。这有利于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规范向大会提议案的行为。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和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议案应当具备案由、案据和方案。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于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建议省人大议事规则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相应规定。

增选副镇长是实行

等额选举

还是

差额选举

朋友圈有人咨询:因工作需要,我省某镇经批准,拟增选一名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现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哪种意见妥当

增选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法律没有规定

。按照常规,乡镇长一般是等额选举,副乡镇长一般是差额选举。因此,建议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选副镇长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

法院代理院长是否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本院审判人员?

朋友圈有人咨询:我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市人大常委会已撤销其中院院长职务,拟任命一名副院长为代理院长,代理院长是否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本院审判人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中规定,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行使院长的职权,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因此,代理院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本院审判人员。

两区合并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合并,待届满时再重新确定?

朋友圈有人询问: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某市部分市辖区、县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其中某市太平区撤销,其行政区域划归道外区管辖。太平区划归该市道外区后,新的道外区有关人大选举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将原道外区和原太平区人大代表数相加,代表资格保留到届满;原两个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合并组成新的道外区人大常委会(调整后名额略有突破);新的道外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不变;区划调整后的道外区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虽有突破,但只作为暂时过渡,待2007年区人大换届时,再重新确定。此意见是否合适?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某市太平区划归道外区后,新的道外区应尽快选举新的区人大代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员。新的政权机构未选出以前,原有的区政权机构应继续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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