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争执被打中原本有伤的左眼 新伤旧伤依据哪个量刑?

2020-11-20 10:43:49 作者: 火锅店争执被

扬子晚报网11月19日讯(记者 刘浏)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办案公正、公开、透明,近日,新北区检察院邀请常州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一起故意伤害刑事申诉案件。新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逸峰主持本次公开听证。

2017年4月,李某在一火锅店内与朱某发生争执,随后引发肢体冲突,在殴打过程中朱某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致李某左眼受伤。经鉴定,李某此次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但李某坚持认为法医对自己作出的轻伤二级鉴定结论错误,法院对案件被告人朱某的量刑过轻,2020年1月,李某到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6年9月,李某左眼曾受过伤,出现眼睛出血、玻璃体混浊,视力下降等现象,但李某没有保留相关病例资料。检察干警走访医院调查后发现,确实没有证据证实其左眼视力在2017年4月案发前有所恢复。因此其左眼视力下降与2017年4月外伤因果关系不能明确。根据相关规定,法医对李某作出的轻伤二级鉴定并无不当。

本次听证会为了更好地从专业角度帮助李某分析了解自身伤势情况,特别邀请了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徐亮春和市检察院法医李昭元。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给出了鉴定意见,为此次听证活动提供了医学专业支持。

徐亮春副院长查阅了李某的医疗记录,从专业角度向李某提出了意见,“关于你左眼第一次受伤后康复的情况,由于你已经遗失了当初的复查诊断材料,故现在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你的左眼在第一次受伤后经医治已经完全康复。对于这种累积伤的情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明确的鉴定标准。”

李昭元法医向李某具体解释了相关规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对此,常州市公安局法医对你作出的轻伤二级鉴定并无不当。”

各听证员在充分听取案件承办人、申诉人的意见之后,作出评议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伤势鉴定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无不当。听证会后,申诉人对该院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使其能够与专家 “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的做法表示感谢,并接受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