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生一起命案致一死一伤

2021-05-08 13:20:17 作者: 江西发生一起

在我国故意杀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就在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称,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就发生了一起命案,据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因和受害者有日常矛盾纠纷,便持刀将其杀害,对此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的话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江西发生一起命案致一死一伤

据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安局通报,5月7日中午,渝水区平安路肖家坑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5月8日0时37分,犯罪嫌疑人肖某崔被抓获。

经初步审查,5月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崔(男,36岁,水西人)因日常矛盾纠纷,持刀将受害人李某兵(男,37岁,罗坊人)砍伤致死,并致另一受害人李某松(男,48岁,渝水区城南办人)轻伤。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判多少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还得由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

其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判以死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