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提到“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会下意识想到“危房”两字,以为只有“危房”才有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必要,甚至建筑结构的业主或投资方对建筑结构检测的必要性仅仅有一个模糊的概念,或者根本没有建筑结构检测的意识。
如果对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意识不强,可能会导致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而引起不必要的处罚,甚至会在建筑结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而酿成事故。下面,我们就对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情况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最新版第三章基本规定,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验、检测、观测和监测等方法。具体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如下:
一、建筑结构检测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综合下列方式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
1全数检测方案;
2对检测批随机抽样方案;
3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4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5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二、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
1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件核查;
2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
3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4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三、检测批的计数检测项目宜按下表规定的数量进行一次或二次随机抽样。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注:
1 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一般项目检测;
2 检测类别B适用于主控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重要项目检测;
3 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测或复检;可用于存在问题较多既有结构的检测。
四、检测批构件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测批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和平均值的抽样数量应满足本标准关于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
2当不能满足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时,可进行单个构件材料强度的推定。
3构件材料强度的测区或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
五、检测批材料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性能检测的取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样取样的组数应根据检测的需要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2)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试样的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上。
2材料性能的无损检测测区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检测数量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也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六、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检测批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
1有质量争议的检测批;
2存在严重施工质量缺陷的检测批;
3在全数检查或核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检测批。
七、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构件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或重点检测的对象:
1存在变形、损伤、裂缝、渗漏的构件;
2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和连接;
3受到侵蚀性环境影响的构件、连接和节点等;
4容易收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5委托方怀疑有隐患的构件等。
八、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构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委托方制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九、建筑结构的全数检查或核查发现委托项目以外的问题时,应通过协商调整检测项目和检测批的检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