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两子女均非亲生丈夫起诉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获法院支持

2021-09-04 19:15:10 作者: 婚内出轨两子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殷某2、赵某2无亲生血缘关系,故原告没有法定义务负担殷某2、赵某2的抚养费。对于原告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为殷某2付出的抚养费,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虽向被告主张返还因抚养非亲生女殷某2而产生的损失30万元,但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原告的该项诉求不能全额予以支持。本院综合原告当庭所举证据、殷某2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殷某2的年龄以及原、被告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返还给原告为抚养殷某2支出的抚养费5万元。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两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和损害,且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及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原告:殷某1,男,198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凤萍,高邮市车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1,女,1982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怀,高邮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殷某1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鹏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凤萍、被告赵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非亲生女殷某2、非亲生子赵某2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抚养非亲生子女而产生的损失30万元;5、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高邮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由于工作关系,一个星期见面一两次,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竟然出轨并同他人生育一女一子(女儿殷某2××××年××月××日出生,儿子赵某2××××年××月××日出生),两小孩均非原告亲生。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伤害,在得知真相后,被告为避免落人口实,在外侮辱原告,称原告身体不好,原告经医院查证,身体完全正常。被告的劣行使得原告这些年为家庭付出的金钱损失巨大,感情落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是明显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以及这些年抚养非亲生子的抚养费用。被告辩称: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态以及婚后的状态,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两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独自承担。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10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被告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按照原告诉状所称被告仅仅是偶然出轨,并未与他人重婚或同居,更没有遗弃原告行为等行为,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相反被告的偶然出轨值得同情和谅解,原告作为丈夫其丧失性生活能力,被告作为一个正常的女性,无法过着正常女性应有的性生活,性生活长期处于压抑,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生理伤害。当被告出轨之后,原告对被告恶意地打骂,并且无限地对外扩大和传播被告这一隐私,这不不仅给原、被告之间带来了伤害,也伤害了两个无辜的未成年人。原告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不仅仅将矛头指向被告本人,同时也对被告家庭及父母产生了极大的伤害,多次闹事,造成被告的母亲酒店关门,并产生了近10万元损失,故本案中应当是原告向被告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3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30万元的来源,殷某2前期的抚养都是由被告的父母完成的,后期抚养费是在原、被告双方所有的坐落于高邮市欧洲城房屋每年38000元的房租中支出的,不存在原告另行承担抚养费的问题,赵某2从出生到现在一直是由被告的父母进行负担,原告没有花一分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谓的抚养非亲生子女产生的30万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另有诉讼,尚未结案,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应另案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殷某2,后被告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2。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9月19日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殷某2、赵某2与原告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验鉴定,并由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结果排除原告是殷某2、赵某2的生物学父亲,且被告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认可殷某2、赵某2均非原告亲生这一事实。原、被告双方在此后一直就两子女非原告亲生之事争执不断,且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曾于2017年1月11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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