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2021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来了!

2021-09-03 10:37:49 作者: 最新修订!2

来源:国家医保局、医有数等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加快医保结算清单全面落地应用,国家医保局对《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医保办 [2019] 55号)和《医疗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医保办发 [2020] 20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医保结算清单有哪些新变化,我们在上报时需要注意哪些要点,本文为您解读:

Part 1

清单样式变化

新版清单格式变化总结如下:

Part 2

基本信息变化

1.《规范修订版》基本信息第二条:医保结算清单数据指标共有193 项(原190项),其中基本信息部分31 项(原32项)、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部分 6 项、住院诊疗信息部分58项(原57项)、医疗收费信息部分 98 项(原95项)。

2.《规范修订版》基本信息第四条,增加“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对应新增门诊慢特病;

3.《规范修订版》基本信息第五条,增加“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内容。

4.《规范修订版》基本信息第七条,删除“凡栏目中标注“*”的代表选填数据指标”,强调“所有项目均为必填数据指标,有则必填,无则空项”。

5.《规范修订版》基本信息第九条为新增:门诊慢特病患者无需填报“住院诊疗信息”,住院患者无需填报“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

6.《规范修订版》基本信息第十条为新增:清单存储及保管要求。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结算清单。为保证清单的客观真实及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及《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清单经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归档后可以电子结算清单的形式存储保管, 也可以打印后加盖经办人签章,以纸质结算清单的形式存储保管。

Part 3

数据采集标准变化

(一)基本信息数据指标。

1.流水清单号:新增“流水号码的设置为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生成顺序码。”的描述;

2.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由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改为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3.定点医疗机构代码:由原“患者就诊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的唯一标识码”,改为“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获取的本机构代码”。

4.医保结算等级:明确是“医保管理信息数据子集中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2.年龄不足1岁,明确年龄按天龄计算。

26.医保类型: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医保类型(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其他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保障政策列明,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规定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27.特殊人员类型:为医疗救助资助的参保人员:(1)特困(2)低保对象、(3)返贫致贫人口、(4)其他困难群众(各地根据本地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类型自行添加)。

29. 新生儿入院类型:增加“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该项目可以多选。”描述。

30.新生儿出生体重(g):增加多胞胎情况说明"若多胞胎,以半角逗号隔开";增加“上述新生儿指从出生到 28 天的婴儿,出生日为第 0 天。”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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