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少年法庭审结首起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学生运动会摔伤致残,学校被判赔偿30万元

2021-09-02 06:00:52 作者: 【基层动态】

开学的脚步渐渐近了,中小学生的秋季运动会即将举行。学生们每次参加运动会热情高涨,这个时候学校作为组织者尤其要注意确保学生个人的人身安全。

一名初中生在校运动会跳高比赛中不慎摔倒,

造成脾脏破裂,

为此花去数十万元医疗费,

学校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雨山法院少年法庭一审判决校方承担85%的赔偿责任,学生自己承担15%的责任,该判决已于8月26日生效。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据了解,小雨(13周岁)系某学校在读学生。2020年10月7日下午4时许,小雨在参加该学校第十七届运动会跳高项目试跳时,意外落地摔伤。学校工作人员随即将其送至运动场后排休息。后小雨疼痛难忍、无法站立,其班主任遂将此事报告给年级领导,驾车将小雨送至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就医。班主任同时联系小雨的父母前往医院。当日下午17时03分,经医院急诊外科初诊,小雨胸部损伤、腰部损伤、创伤性脾破裂。小雨于当日住院进行手术治疗,2020年10月15日小雨出院,期间共住院8天。根据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小雨创伤性脾破裂全脾切除术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级伤残。被鉴定人的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为宜。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以致成讼。

因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该案由雨山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团队办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学校的角度而言,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在组织学校运动会期间,致使参加运动会的小雨创伤性脾破裂而全脾切除,对于跳高运动没有进行专业培训,事故发生后亦未安排校医及时检查治疗。作为有管理教育义务的校方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85%。从小雨的角度而言,小雨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相关的危险行为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却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摔倒,其自身存在一定的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5%。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校支付小雨各项损失合计305342.5元。

法官说法

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一切人身损害事件,既包括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包括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校园侵权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运动会项目较为激烈,存在一定风险性,因此,妥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于保证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尤为重要。学校组织的校内体育活动,由学校安排场地、提供设施、设置规则,因此学校在该类情形中承担更高的教育、管理、督导和保护责任。校方应通过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未成年人的身体尚未生长发育完全,一旦遭受伤害可能会对其人生造成巨大影响。广大教育机构应提高广大师生对意外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如发生人身伤害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切实保护学生安全,防范校园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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