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讲法】 7岁女童练舞下腰致截瘫,培训机构该当何责?法院判了!

2021-08-31 04:41:06 作者: 【以案讲法】

为了让孩子受到良好的艺术熏陶,送孩子去练舞蹈,成为很多家长的选择。但他们没想到的是,一个简单的下腰动作,也许会让一个有着舞蹈梦的小女孩丢掉“红舞鞋”。

近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舞蹈培训机构赔偿小桐130万余元的判决。

案情介绍

“噩梦”发生在小桐7岁那年,小桐母亲张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孩子好端端地去上舞蹈课,突然就受伤了。医院诊断书上写着“脊髓损伤、神经损伤、截瘫、骨折”,让她无法接受。

吴某和李某夫妻二人是永康市某舞蹈培训部的经营者,李某是小桐的舞蹈老师。2018 年 1 月 20 日15 时 40 分许,李某在给孩子们上舞蹈基础课程时,让孩子们练习下腰、起腰动作。小桐听到老师的指令就照做了,然而几秒之内,悲剧发生——孩子下完腰就起不来了。

7岁的孩子可能再也站不起来,小桐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积极为小桐寻医治疗,花了不少钱。2018 年 6 月 5 日,小桐父母将吴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最终判定该舞蹈培训机构赔偿小桐130万余元。但是吴某和李某不服审判结果,再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定小桐的损伤与吴某、李某授课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小桐损失 90%的赔偿责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桐在受伤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外培训机构练习舞蹈期间受伤,且被告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其对舞蹈的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防范责任。

在此,也提醒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专业培训机构,面对受教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应更规范、更谨慎、更细心,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普法君提醒

家长在给孩子报辅导班前,一定要多了解该辅导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管理是否规范、师资是否合格。辅导机构应当拥有一套完整的培训监督管理制度,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辅导机构的老师必须通过相关专业考试,取得相应资质,确保各种教学培训活动安全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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