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元买的电子书分享一下竟赔了1万 法官支招:这样做可避开侵权的“雷区”

2021-08-30 07:58:08 作者: 9.99元买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8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花钱购买电子书,与人分享算侵权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厦门一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为了被告。

法官提醒说,擅自上传电子书至互联网平台,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随手转发分享知识和信息时,不要忘记,尊重原创、保护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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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花钱买的电子书,分享一下成了被告

不久前,小林在亚马逊网站,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随后,他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然而,这个行为却给他惹来了一场官司。

近日,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此将小林告上法庭。信息公司起诉称,早在2014年,该信息公司就与该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现在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所以,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小林答辩称,这是他在亚马逊网站上支付9.99元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他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

小林还说,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

因此,小林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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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侵犯网络传播权,被告要赔偿1万元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分析说,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其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的是实体图书馆。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根据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

法官还说,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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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好这三点,可避开侵权的“雷区”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网络分享行为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可综合以下三点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随意分享“踩雷”。

第一,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电影、电视、网文、小说、音乐、漫画、短视频,甚至游戏直播画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转载作品,在开放性QQ群、微信群设置共享文件,或是公开网盘存储链接,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粉丝、关注人数或群成员人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品,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常见的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使用适当、适度,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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