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翻车”,26余万元“坑位费”成“被坑费”

2021-08-27 12:43:57 作者: 直播“翻车”

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不断走俏

直播公司和商家们盯上“带货”市场

“坑位费”应运而生

然而,带货过程中产生纠纷

“坑位费”也有可能成为“被坑费”

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直播“翻车”,“坑位费”成“被坑费”

“只要交纳26余万元(含税)的‘坑位费’,我们保证直播后你们的美颈霜销售额可以翻一番!若达不到,我们全额退款!”

某娱乐公司承诺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某平台带货综艺直播和带货短视频,“坑位费”为26余万元(含税),确保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约定若未到约定的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对应比例的“坑位费”。

面对如此诱人的宣传口号,某传媒公司与某娱乐公司签订了《品牌服务协议》并按约支付了“坑位费”及保证金合计36余万元,并为推广进行了很多准备工作,也支出了一些费用。本想着靠主播的带货能力大幅提升产品的销售额,结果直播“带货”时“翻了车”,实际推广效果与合同上约定的相去甚远,销售额只有5千元,远不及约定好的数额。

眼看“赔了夫人又折兵”,某传媒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某娱乐公司退还“坑位费”、保证金时,对方却一拖再拖。多次催讨无果后,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协议有效,娱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嘉善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与某娱乐公司所签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纠纷系某娱乐公司在履行实体服务义务后未按约退还“坑位费”及保证金所致,故某传媒公司要求某娱乐公司退还“坑位费”、保证金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和公证费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某娱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娱乐公司退还某传媒公司“坑位费”、保证金等费用合计38余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直播市场的快速崛起,直播带货成为商品销售的热门方式。商家想实现良好发展,必须要在法治的指引下规范运行。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亦或是商家、消费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一些企业参与直播带货时频遭“套路”,所谓“坑位费”最终成了“被坑费”。商家与直播服务一方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