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押金难退? 洛浦司法所顺利调解租赁合同纠纷

2021-08-19 00:41:31 作者: 单方要求解除

近期,市民杨某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自己的店铺被迫关停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无奈业主不愿退回一半押金。于是,他来到洛浦司法所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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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协商退还一半押金被拒

杨某在去年7月租下了朱某的一间物业用来经营餐饮,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杨某给付了22000元的押金。由于有居民投诉杨某的餐馆油烟味太大,影响到正常生活,杨某在今年5月26日收到了洛浦街环保中队的通知,要求他在7天内关停店铺。杨某认为,店铺就在居民楼下,油烟问题难以处理,便提前物色其他物业,打算搬走。

6月9日,杨某搬走后,要求与朱某解除租赁合同,希望能退还其一半押金,即11000元。而朱某认为,自己不应负责,是杨某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且杨某在环保部门要求关停前就已重新租下其他商铺,是有计划搬离。因此,不同意杨某退还一半押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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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出面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洛浦司法所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一边安抚双方情绪,一边了解具体情况。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再三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朱某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杨某押金9000元;杨某在签订解除协议后,需到工商部门注销该地址上所办理的相关证照;此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对方主张责任。双方意见就此达成一致,此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8月8日,洛浦司法所对双方进行了回访,朱某提供了退还押金9000元的转账截图,杨某也对司法所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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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签合同时注意明确违约责任

近年来,房屋租赁纠纷越来越多,洛浦司法所所长梁健聪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非正常的原因,导致一方要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同时,还要注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或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