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14日这个农历七夕节的晚上,对感情纠葛处理不当引发舆论风波的艺人霍尊通过微博实名认证“霍尊文化传播工作室”账号于当晚22时36分发布信息称,“请伤害到此为止吧!”并在下方附了微博长文,还主动回应了网友对他给前女友陈露的分手费质疑。
对于这场感情纠葛,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但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除了曾经喧嚣一时的吴秀波被女友敲诈风波之外,在日常生活中,男女感情破裂约定分手费、甚至因此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兆庆在其“兆庆律师团队”微信公号上就“分手后可以要分手费吗?”“敲诈勒索的红线在哪?”等法律疑点问题做了解读。
1、什么是分手费?
“分手费”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它常指一方在分手时基于道德自省,主动或者被动给付对方的费用,通常出于补偿、止损等目的。
关于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法律既不禁止也不干涉,这种补偿属于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是否实际履行更多地依靠道德自省。但若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分手费,一般不被法院支持;若是婚内出轨所约定的分手费,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更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2、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犯罪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等勒索财物的行为。
其中,“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3、何为正常的索要分手费?
即索取一方向对方索要财物具备合法的原因和目的,比如在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分手费协议;一方遭受另一方情感欺诈的;双方达成一致,被索要一方自愿给付的等。
4、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其给予第三者的分手费,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为了维护公序良俗,法律对婚外情所涉财产关系的限制比较严格。司法实践中,若夫妻一方婚内使用共同财产支出分手费,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刘兆庆律师团队表示,如此来看索要分手费一般是有效,但要是方式方法不对,就可能违反法律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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