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晋城城区公安接连抓获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2021-08-12 19:22:55 作者: 【“断卡”行

“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局属各单位高度重视,对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集中破案攻坚,坚决铲除滋生此类违法犯罪土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日,城区公安接连抓获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刑侦大队

刑侦大队抓获1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

8月4日,刑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徐某(男,21岁,城区人)抓获。经查,徐某于1月中旬至3月初,通过网络经他人介绍下载某APP,在该平台上绑定自己的银行账号后开始为他人转账,流水涉及非法资金达120余万元。尤其徐某在得知转账资金系非法资金后仍继续转账16万余元,非法获利15000余元。目前,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白水街派出所

白水街派出所抓获3名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

近日,白水街派出所根据提供线索,通过深挖细查,接连抓获3名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于某(男,24岁,沁水县人)、李某(男,31岁,高平人)、林某(男,20岁,海南省屯昌县人)。经查,于某于7月初结识某非法收卡的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后将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卖予嫌疑人,非法获利800余元。李某于5月份通过网络贩卖自己的10张电话卡,非法获利1000元。林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某收卡团伙收购银行卡是洗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出售该团伙,非法获利500元。目前,以上3人均被行政拘留。

小警说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闲置卡请注销或自行妥善保管

如因贪小便宜卖卡

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

那真是得不偿失

若发现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犯罪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来源|晋城城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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