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举报上海某店“提供色情服务” 女子敲诈店家获刑八个月

2021-05-07 21:21:29 作者: 恶意举报上海

东方网记者刘理5月7日报道:上海某养生店4天内被人5次举报,称店内提供色情服务。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却一无所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时间退回到一周前,11月3日,经理吕某正在面试前来应聘按摩师的女子陈某,顺利通过面试后,吕某通知陈某在11月10日前往分店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当天,陈某和另一名学员发生矛盾,随即负气离开。

11月11日晚,门店A、门店B分别被举报店内提供色情服务。13日下午,门店B再一次被举报。经理吕某联想到前几天发生争执负气离开的陈某,猜想可能是陈某在恶意报复。吕某与陈某取得联系后,对方当即承认一切,更提出索要人民币2000元的无理要求。听到这一荒诞要求时,经理吕某断然拒绝。

没有到,被拉黑后的陈某更是嚣张。11月14日晚,她再次举报门店C、门店D······5次举报不仅使门店遭受经济损失,更对门店的形象和口碑造成了崩塌式的影响,不少会员纷纷要求退卡。

当晚,不想把事情闹大的吕某再次联系陈某,这次对方又提出了3个荒诞要求,一是要一万块现金,二是开除当时和她有矛盾的学员,三是把店里使唤她干活的员工开除并当面赔礼道歉。

吕某无奈之下找到了老板。得到老板指示后,吕某分两次向陈某转账一万元。为了安抚陈某,经理吕某还给她安排了宾馆住宿,可她却不停地抱怨宾馆档次不高。她自以为掐到了养生店的小辫子,今后可以靠此源源不断的获得不义之财,殊不知这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

11月20日,忍无可忍的经理吕某报了警。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近日,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