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普法讲堂】第4期:幸福家庭·法典相伴——走进子女抚养权那些事!

2021-04-16 17:18:26 作者: 【朱律师普法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4月16日讯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许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又该怎么确定呢?本期《朱律师普法讲堂》带您走进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那些事。

鲁网记者:原告张某(女方)、被告关某(男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关小甲。2020年10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载明:“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关小甲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有探视权。”2021年3月,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关小甲变更抚养权,由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经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后,婚生女关小甲由其奶奶照顾,孩子的奶奶患有高血压。男方自认其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在外地某酒店从事餐饮行业,且有赌博习惯。从2020年11月5日起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现在当地幼儿园就读。最终法院判决:婚生女关小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关小甲年满18周岁。

朱律师,在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请您从法律角度对关小甲抚养权变更问题进行分析。

朱正顺律师:这起案件属于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很常见的类型,原告张某(女方)请求抚养权变更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虽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但男方长年在外打工,由患有高血压的母亲代为抚养,而婚生女关小甲年幼,正需要父母的陪伴和呵护,且关小甲从2020年11月5日就跟随女方生活,已在当地幼儿园就读,生活环境较为稳定,故孩子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女方请求变更婚生女关小甲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鲁网记者:本案中,女方主张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抚养费为1000元,这两个数额相差很多。那么在离婚纠纷中,抚养费的数额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

朱正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关小甲抚养费的数额,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此,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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