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网事 4月14日消息,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汽车……当“共享经济”风靡,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需引起重视。听说过“共享会员”吗?“共享”视频网站VIP账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期京小槌普法这就带你一探究竟。案情简介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系某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优酷公司发现,M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上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M公司辩称,其为用户提供的是“共享会员”服务,即M公司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公司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M公司与优酷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系合法购买取得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使用权,并无主观过错。涉案APP系通过“共享会员”服务实现对优酷公司VIP账号的共享创新,系新型商业模式,既未扰乱优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亦未损害优酷公司的利益,且也没有因此获利。
优酷公司认为,M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涉案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且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优酷公司交易机会的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M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94.6万元、合理开支5.4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下面,说法时间到!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狭义竞争关系的概念,竞争关系是指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谓同业经营者,是指经营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经营者,而近似商品就是具有替代性的商品,即这些商品在功能或者用途上可以互相替代。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在崇尚注意力经济的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用户注意力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资源和众多网络经营者的争夺对象,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用户流量等资源也实现了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的交互融合,对用户流量等重要经营资源的争夺也从同行业经营者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
因此,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具体到本案,优酷公司经营的是视频网站及APP软件,M公司经营的是与视频播放相关的APP软件,二者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M公司主张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实难成立。关于M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指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M公司涉案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考量:
一、主观过错
M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对于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应当知晓,亦应知晓优酷公司为提供VIP会员服务承担了支付版权费、对其他经营者分销、转授权合作等经营成本;同时作为优酷公司VIP会员,M公司对优酷公司VIP会员付费制度也是明知的,其仍实施涉案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行为可责性
优酷公司在其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VIP会员账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为保护您的会员账户安全,避免共享密码或泄露被盗,优酷VIP会员账号仅限您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借或租借他人;同一优酷会员账号只允许您本人在最多5个设备(“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PC)及移动电话、平板电脑(PAD)等终端设备,下同)上使用,且同一时间、同一账号最多可在2台设备上使用”,而M公司在涉案APP中利用所谓的“共享”机制将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有偿提供给普通用户使用,显然破坏了优酷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VIP会员账号所做出的限制,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