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警方侦破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3-24 10:43:57 作者: 岳阳县警方侦

案情提要

近日,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破一起涉及10余名受害人、涉案资金500余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方某(男,63岁,岳阳县公田镇人)。

近日,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接到群众举报,称方某以工程需资金为名向他人借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2020年下半年开始,方某自称已经破产,无力偿还,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接警后,经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方某自2010年前后,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贷资金。截至案发,涉及受害对象数十人,涉及借贷资金500余万元,方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方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无论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