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罗某在参与考试时,手机在关机状况下响起闹铃,自治区教育厅由此确定她考试做弊。罗某不服,诉至法院。3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揭露该起案子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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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日,罗某参与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广西考区考试,在书面考试《教育常识与才干》科目时,她放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况下响起。
自治区教育厅以为
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规矩:“在考试进程中,带着具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的,应当确定为考试做弊”,罗某在考试进程中带着手机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做弊。
此外,《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规矩“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做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二零二零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议:罗某的考试成绩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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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开机与否均属做弊,考生一审败诉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吊销对她的处理决议书。她以为自己是无心的过错,带着关机的手机,不存在做弊。
一审法院以为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第三十条规矩:“对考生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确定和处理”。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规矩: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平准则,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考试做弊,其间第四项:带着具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的。而手机归于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不管开机与否。
自治区教育厅确定罗某带着手机参与考试的行为归于考试做弊,并无不当。
而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规矩:“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做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对罗某的考试做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二零二零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定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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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称未使用手机做弊,考生二审仍败诉
罗某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她以为,自己带着处于关机状况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刻手机不归于“具有发送或许承受信息的功用”,事实上她并未使用手机做弊。
其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矩,将她带着关机的手机确定为做弊行为,那么也应当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规矩对其进行处分,而不应该适用效能更高的《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规矩进行处分。
二审法院以为
罗某在考试中带着处于关机状况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与考试,即便手机处于关机状况但仍具有接纳信息的功用,也归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规矩的考试做弊。
自治区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
此外,《教师资格法令》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令、法规的准则,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师资格法令》对罗某的做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该案提示考生,在参与考试前有必要仔细了解考场规矩,严格恪守考场规矩,诚信参阅,千万不要带着任何考场“违禁物品”。
必定要有规矩认识,只要恪守法令、敬畏规矩、留意细节,才干防止触碰红线、变成大错,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一时幸运”,给自己留下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