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无证、醉驾机动车,无证驾驶受到行政处罚,能否折抵刑期?

2020-12-08 00:42:15 作者: 广州刑事律师

原标题:广州刑事律师:无证、醉驾机动车,无证驾驭遭到行政处分,能否折抵刑期?

行为人无证、醉酒驾驭机动车,对其无证驾驭机动车行为遭到行政处分,能否折抵刑期?

根本案情

二零一九年3月,陈某某下班后到某饭馆吃饭并很多喝酒,之后驾驭机动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较高,归于醉酒驾驭。另查明,陈某某当天还存在无证驾驭机动车行为。

二零一九年4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风险驾驭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现已因无证驾驭行为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拘留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法院观念

法院以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违背交通法规规则驾驭机动车上路,其行为依法构成风险驾驭罪,公诉机关指控建立。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关于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抗辩,法院以为,依据查明的现实,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一起,还存在无证驾驭机动车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规则,行为人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建立风险驾驭罪。无证驾驭机动车归于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归于刑法规制的行为。尽管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中说到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无证驾驭行为,但并未对该行为予以刑法点评。而行政处分折抵刑期这一规则的意图在于避免重复点评,即对同一违法行为,在给予行政处分后,又构成刑事违法或作为刑事违法行为从重处分情节的,在惩罚量刑上,行政处分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本案中,公诉机关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驭行为现已遭到行政处分,故不将其作为风险驾驭罪从重处分情节予以点评,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违背制止重复点评准则,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行政处分折抵刑期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

律师剖析

本案中需求留意的是,首选,无证驾驭行为与醉酒驾驭行为,两行为社会风险程度不同,无证驾驭行为归于违背行政办理法规的行为,而醉酒驾驭行为则具有更高的社会风险性,归于违法行为。其次,在法令点评上,无证驾驭行为因为往往随同醉酒驾驭行为产生,因此在法令点评上,有两种点评方法,其一是将无证驾驭行为与醉酒驾驭行为分隔点评,别离处以行政处分和惩罚处分;其二是将无证驾驭行为作为醉酒驾驭行为的从重处分情节予以点评。最终,假如采用后一种点评方法,无证驾驭行为仅作为风险驾驭罪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附随点评的,则不得违背制止重复点评准则,即假如无证驾驭行为现已遭到行政处分的,又将该情节作为风险驾驭罪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将行政处分期限折抵刑期。

相关法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驭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事务或许旅客运送,严峻超越额外乘员载客,或许严峻超越规则时速行进的;

(四)违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规则运送风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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