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组织的非商业性的旅游,出了意外怎么办?

2020-12-03 02:02:11 作者: 自发组织的非

2008年7月11日,被告兰某在单位的QQ群内留言提议自费郊游。7月12日,28人自发到小河电站游玩。中午时分,10人去螺蛳滩摸螺蛳。由官某用其自家平时生产、生活所用的三板船将一行人摆渡到螺蛳滩,渡船费用为50元。在摆渡张某等3人时,另外4人先后下水游泳过河。在游泳中,4名游水者有人出现险情,在水中4人展开互救和自救。此时船也到达游水者附近,却在摆渡过程中翻了,张某因此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起诉其他8名“驴友”,要求赔偿40余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判定,自助游参加者之间只是松散的关系,兰某未参加摸螺蛳活动,不承担责任,7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24万余元。

法律专家的行动建议

“驴头驴友”是许多爱好野外活动的人的时尚运动。这种自发的组织活动不带有商业性质,都是参与者自愿行为,所以很多法律责任都会有空白的地方。发起者的发起活动在法律上我们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被邀请者作出回应时,我们才认为这是要约,发起人的确认即构成承诺。所以,当这项特殊的合同订定之时,我们认为这个自愿参与的活动应当具备一定合同的性质,只是参与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其当初在做出参与活动的时候,即应认识到风险的存在。选择这项活动,即承受了这种风险。所以,风险自负的责任适用于这项非商业性质的自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