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发生自缢行为,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2020-12-02 23:53:34 作者: 投保人发生自

2004年12月,李先生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为其购买的房屋投保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保险金额45万元,总保险费近7000元,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某分行。该保险单注背面为《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明确了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5年7月,李先生在自己的住所被发现全裸上吊死亡,死亡时下身穿连裤袜至双侧膝部,身旁还有一件女性玩具娃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死因鉴定的结论为性窒息死亡。李先生死亡后,2005年9月至11月的银行贷款未归还。

次年4月,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以李先生是由于疾病导致死亡为由予以拒赔。同年7月,银行与李先生的配偶时女士达成和解协议,贷款由李先生的三名法定继承人代为清偿。遂李先生的父母及时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付保险金及贷款利息。

裁判要旨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背面《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已经作了明确的解释,即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再结合保险条款中几种“责任免除”的情形来看,意外伤害注重外来性、突发性的特征显而易见。而李先生实施自缢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性快感,死亡确实并非其本意,但该自缢的行为显然是李先生的自主行为,非外来的,且为了追求性快感而实施自缢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能轻易尝试,显然也不符合上述“突发、客观事件”的解释。

据此,法院认定,李先生性窒息死亡并非合同约定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的情形,遂判决对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专家的行动建议

保险金的代位求偿权发生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享有债权的人行使的一项积极权利,它可以防止债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