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万元的茅台被标为2.65万元卖出,卖家不发货,法院判了

2020-12-01 00:40:36 作者: 26.5万元

一坛进货价为240000元、售卖价预定为265000元的巴拿马国际金奖纪念酒53度30L六十斤贵州茅台酒,卖家误将售卖价少写了一个0标成了26500元放在平台上售卖。

消费者褚某购买后没有收到货,遂将卖家诉至浙江台州天台法院,要求对方交付涉案的茅台酒1坛并赔偿合理费用11000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经过

今年3月17日,消费者褚某在淘宝平台上以26500元的直购价购得了某淘宝商家的巴拿马国际金奖纪念酒53度30L六十斤贵州茅台酒1坛,并支付了全部价款。

翌日,网店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要求取消订单。在褚某坚持要求发货后,卖家于3月20日同意发货。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褚某承诺自愿补偿给卖家50000元。但卖家发货后告知褚某,货物在装车时发生了损坏且调货有难度,因此无法交付茅台酒。

对此,卖家辩称:

公司员工对酒的价格及淘宝网店的相关操作不熟悉,误将进货价为240000元的涉案茅台酒的直销价设定为26500元,少写了一个0,导致该商品的价格设置错误。

原告褚某以误设的26500元价格购得涉案茅台酒1坛。被告在3月18日发现错误后,及时联系原告进行协商,但是未果。

被告认为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则会造成显失公平,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原告褚某在本案交易中并没有实际损失,即使有损失,按照《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规定,被告的赔付范围仅为原告所付保证金数额的5倍。

就此,被告向天台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订立的涉案茅台酒买卖合同。

原告褚某对反诉辩称:

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他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有效,不存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天台法院认为:

被告将涉案茅台酒的详细信息公布于网店,褚某利用其手机客户端选购涉案茅台酒,并完成付款,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卖家有履行交付的义务。

被告所提到的《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系格式条款,未以合理方式提请购买方注意,实际上免除了销售方的交付义务,损害了购买方的主要权利,不可当然地适用。

此外,被告直到8月3日才提出反诉,已超过法定的三个月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褚某是普通消费者,被告是网店的经营者,在买卖合同订立时,被告不存在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被告辩称涉案茅台酒已在发货过程中损毁,无证据证明,本案标的属于种类物,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9月11日,天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巴拿马国际金奖纪念酒53度30L六十斤贵州茅台酒1坛,同时由原告褚某支付被告50000元;驳回褚某要求被告赔偿合理费用11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因不服判决,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天台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11月20日,台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如下四个争议焦点:

合同订立是否显失公平

卖家主张“显失公平”的请求权基础应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准。

《民法总则》对“显失公平”规定了适用条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即应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

本案的褚某是普通消费者,卖家是网店经营者。

在网络购物合同缔约时,卖家显然不存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无法满足《民法总则》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卖家申请法院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否已经过

卖家主张其没有线上销售实践经验,操作不熟悉,因而对涉案茅台酒价格设置错误,将进货价格为 240000元的商品,“错误标价”为 26500元,致使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该情形更符合法律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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