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为宣泄心情,家住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的38岁男人李某某,将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屉锅猪油从23楼室内阳台抛到小区内部常有车辆、行人过往的人行道上。十二月23日,红塔区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审理,法院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红塔区某小区23楼室内,因宣泄心情将半桶香油(5L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23楼室内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形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感染大片油污。该高空抛物掉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坐落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成心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之规则,应当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能够从轻处分。
因为高空抛物损害甚广,此案遭到社会广泛重视。一起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子的定见》发布以来,红塔区受理的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子。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心广播电视总台央视频和央视网对庭审进行了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