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褚松青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褚松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褚松青通过积极发展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褚建峰、杨家善、褚福明、曹欣欣、孙斌、张庆珠、孔森、杨尚金、崔元国、刘平、王昭朋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在枣庄市薛城区兴仁街道、临城街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经查,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虚假诉讼犯罪2起,诈骗、妨害作证、非法采矿犯罪各1起。(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环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