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残障孤老无保障 各方联手保权益

2020-11-28 14:00:39 作者: 以案释法 |

原标题:以案释法 |残障孤老无保障 各方联手保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两名中年男子将一名残障老人带到区残联门口,丢下一份客饭,声称这是负责老人的最后一餐,之后便扬长而去。区残联领导高度重视,询问老人后得知:老人吴某,今年65岁,精神一级残疾,奉贤区青村镇人士,目前居住在养老院,今日是由其监护人侄子吴先生和外甥带出。

办案手记:

区残联根据吴某反映情况,迅速与镇残联取得联系,镇残联与吴某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第一时间与其监护人侄子吴先生取得联系,派遣镇残联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驱车赶赴区残联,在此期间,区残联领导和工作人员耐心陪伴老人吴某,安抚其情绪。吴先生表示愿意回村委会调解协商,但拒绝让老人吴某离开区残联,态度十分强硬。在区残联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后,吴先生同意先安置老人吴某,由镇残联安排先将吴某送回养老院。

吴某,男,1955年10月出生,精神一级残疾,自1998年起居住精神病院,后转至镇民办养老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某父母过世、无配偶、无子女、兄长过世,其侄子吴先生为指定监护人。吴某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重残无业人员机构养护补贴,其退休金和重残护理补贴不足以支付其在养老院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加上年事已高,医疗费用支出将不断增多,侄子吴先生表示自己生活困难,吴某侄子众多,不应由其一人承担。

2020年11月16日下午2点,将吴某送回养老院后,由村委会牵头,镇残联参与,与吴先生一起就吴某今后赡养问题进行协商。第一,与养老院取得联系,得知已拖欠5个月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由村委会担保,15个工作日内会付清,请养老院继续为吴某提供相关护理服务。第二,与吴先生达成初步意见,相约吴某其他侄子一起协商今后吴某赡养问题。

2020年11月20日上午8点,村委会牵头,邀请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镇残联参与,吴某4名侄子到场,2名侄子弃权,就吴某赡养、百年之后善后事宜及其财产继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吴某赡养及百年之后善后事宜仍有其监护人吴先生全权负责;吴某所有财产(包括宅基地)均由其监护人吴先生一人继承。其他人员均无异议,当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

事后,吴先生也认识到自己当日遗弃老人的不当行为,表示今后会认真担负起老人的赡养义务,让老人安度晚年。

专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确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在残疾人未成年的情况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对于成年残疾人,应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的吴某为成年残疾人,精神一级残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吴某的父母过世、无配偶、无子女、兄长过世,其侄子吴先生作为监护人。吴先生因担心将来财产分割问题,不愿支付吴某养老院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在区残联关心下,镇残联、村委会、人民调解室的联手努力下,让十几年不愿联系的吴家兄弟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消除了吴先生的后顾之忧,通过合法途径,保障吴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吴某晚年生活有较好的保证。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