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轻微车损小事故竟然命没了

2020-11-24 11:59:14 作者: 只是轻微车损

11月18日22时许,河东区顺驰桥桥面上,发生一起追尾轻微车损的交通事故。两名驾驶人随即下车,现场就事故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被一辆从后方驶来的自卸货车撞击,“二次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道路沿线车流量大、车速快,随意停留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为避免再次引发事故,车上人员应迅速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适当位置摆放三角警示牌。特别注意的是,在协商等过程中,应撤离至便道,在快速路上应撤离至护栏外侧或最右侧等相对安全地带,并保持面向来车方向,随时注意观察。

仅造成车损的轻微事故在全部交通事故中的占比最高,按照规定,发生此类事故应该快处快撤。但实际生活中,往往有部分驾驶人因事故责任、赔偿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拒不撤除事故现场,甚至原地占用行车道进行争执,从而使“小事故”引发大堵塞,更危险的是可能被后方来车撞伤、致亡,对道路交通秩序及其本人、他人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可怕的二次事故

预防“二次事故”应做到这些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无人员伤亡、只有车损的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应立即停车,确定双方驾驶人没有酒后、无证、无号牌等10种特殊情形(文末链接附详解)后,无论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都应进行快处快撤。先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到相对安全位置(在城市普通道路应撤离至便道,在快速路上应撤离至护栏外侧或最右侧等相对安全的地带,并面向来车方向随时注意观察躲避),同时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 50至10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牌或反光锥筒(高速公路应设置在150米以外)。做好上述安全防护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尽量迅速以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尽快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后,当事人应到快处中心进行处理,或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自行协商处理。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应迅速报警,并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参照以上车损事故处置方式,做好摆放三角警示牌等安全防护措施。在等候救援等期间,车上人员也应尽快撤离到安全位置。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假如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没有做好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来车时很容易再次发生事故,这就是俗称的“二次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表示,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引发“二次事故”的关键因素:一是事发后没有及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没有及时在事故车后适当位置摆放三角警示牌;二是符合“快撤快处”条件的情况下,车辆和人员没有及时撤离现场;三是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时没有身处安全地点;四是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没有面向来车方向、不利于观察,不能及时发现危险进行躲避。

“三同步、两指导、一严格”安全快处快撤

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在市内六区实行利用监控视频、远程定责相结合的模式,推进车损事故“快处快撤”的新机制,属地交警支队指挥平台接车损交通事故报警后,按照“三同步、两指导、一严格”机制实现事故快处快撤。“三同步”是指交警指挥平台设置“接处警岗位”“现场视频取证岗位”和“远程定责岗位”三个岗位,同步配合处置车损交通事故,“两指导”即“接处警岗位”和“远程定责岗位”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一严格”即对应快处快撤未快处快撤的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虽然是车损事故,但如果有以下十种情况,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置,不适用“快处快撤”:

①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②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③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④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⑤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这种情况是指车辆损坏严重无法行驶;⑥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可能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情况;⑦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可能涉及治安管理类违法或犯罪行为;⑧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无保险标志;⑨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⑩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的财产损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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