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从宽| 逃匿八年后幡然醒悟,他回家了

2020-11-17 08:02:29 作者: 认罪从宽|

责编丨陆慧

八年了,我终于可以回家了,感谢检察官对我从轻处罚。

8年前,他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并在收到货款后携款逃匿;8年后,为了照顾身体欠佳的父亲,他最终选择自动投案并认罪伏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王某向承办检察官感谢道。

案情介绍

2011年,30岁的王某从事建筑工地工程外包生意,当时,王某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了一屁股债。苦于没有实力开公司,王某为了获取供应商的信任,私刻了上海某工程公司公章,伪装成该公司员工,并挖空心思“拆东墙补西墙”。

同年6月,王某冒充上述公司员工,并使用私刻假章与某设备公司销售员陈某签订购货合同,在支付5千元小额订金后,王某就欺骗陈某将合同价值7.1万的电源设备发货至王某指定的建筑工地。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个体户沈某身上,沈某收取王某1.2万元订金和一张2.2万元的借条后,将合同价值3.4万元的电源设备发货。

这些电源设备被王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建筑工地,双方约定到货后先付9万,剩余1万作为质保金一年以后再支付。值得注意的是,进价10.5万,销价仅10万,王某不仅没有盈利反而要赔钱。

自首后,王某坦言,当时自己已被之前的债务压得喘不过气,一心只想着先把货物搞到手,拆东墙补西墙,尾款以后再说。事实上,王某收到9万元货款就携款逃匿了。

2012年2月,王某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受害人相继报案。民警走访后,被冒名的工程公司开具证明,公司里没有名为王某的员工。2012年3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批准刑事拘留并网上列逃。

逃匿期间,王某隐瞒个人真实身份,只能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为生。2019年8月,王某逃匿八年后,出于心理压力和照顾父亲的考虑,最终选择自动投案并认罪伏法。到案后,王某陆续向被害单位、被害人退赔全部诈骗金额并获得对方谅解。

检察官说法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全部履行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构成自首,且已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青浦区检察院综合考虑该案情节后,对被告人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起公诉。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