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金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重新起诉聂树斌案真凶?

2020-11-11 11:57:18 作者: 王书金案被发

王书金

2020年11月9日,王书金案因张某芳被奸杀案出现新证据被发回重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就这样,王书金案件再起波澜。

据了解,2005年1月,王书金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承认曾强奸多人,并杀死女性4人,分别是刘某某A、张某芳B、张某芬C和康某某D(聂树斌案被害人),以及杀害贾某某F未遂。河北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了王书金奸杀刘某某A、张某芬B和贾某某F未遂。而张某芬C和康某某D,则因为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未起诉。

这就是引起轩然大波的一案双凶。法庭上甚至出现了被告人说是他杀的,检察官论证不是被告人杀的的怪异现象。康某某D案,所谓的真凶聂树斌于1995年被冤杀。2015年,聂树斌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平反。

现在最高法以张某芬C案出现新证据,对王书金案发回重审,大概率的张某芬C案应该会有转机,而康某某D案的真凶究竟是谁,目前没有公布结果。

张某芬C案的具体情况,最高法没有透露案件具体细节,新证据也不确定具体是什么。按照最近司法机关清理积案的成果,估计发现了新的DNA证据,可以有力指控王书金涉嫌奸杀了张某芬。

康某某D案即聂树斌被冤杀的案件,是媒体和公众最关注的案件。聂树斌虽然被平反了,但是康某某的冤魂还未昭雪。一案双凶,目前一个凶手都定不了,但是这可能就是法律和现实的矛盾了。

王书金是否涉嫌奸杀康某某案呢,我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大。从聂树斌案被平反的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书的证据分析来看,康某某被奸杀案可能已经达不到起诉标准了。

一、只有王书金的供述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份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报道,王金书是在被抓获后,供述自己还曾在1994年在石家庄犯有康某某一案。

但是目前来看,并无相关的证据佐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真实王金书出现在案发现场。

但是检方也认为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理由主要有四条:

▣ 第一,当时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

▣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 第三,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2时左右作案。

▣ 第四,被害人身高1.52米,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冒名顶替。更何况王书金的供述和案发现场的情况也不吻合。

当然,王书金现在言之凿凿,说自己反正也要死了,多一个不多。公众愿意相信,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但是毕竟相信不能代替法律。

原办案机关干警撰写并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青纱帐迷案》一文,不能排除王书金看过此份报道,不能排除王书金为了躲避死刑,多供述一起案件的可能。

二、原审相关证人证言能找到吗?

根据聂树斌再审案件对证据评析认为,原审卷宗显示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

这些缺失的证据,一旦缺失再也无法补强,即使起诉王书金,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作案工具是什么?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系花上衣,根据聂树斌再审判决文书显示,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康某1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将其认定为聂树斌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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