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为心情郁闷,竟多次放火焚烧他人的车辆

2020-10-22 20:38:18 作者: 一男子因为心

高晓松的《生活不只眼前的苟且》中有这样一句话:“生活不只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人的一生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有不顺心的事情。近日,宁都一男子因为心情郁闷,放火焚烧他人的车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该男子批准逮捕,接下来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熊某某因为心情郁闷,来到宁都县城某小区,用矿泉水瓶装汽油,倒在他人汽车引擎车盖上,不顾车辆周围房屋及车辆安全,用打火机点燃汽车,烧了一辆宝马,价值98783元,火势蔓延至旁边的路虎,导致路虎车主损失3663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法定刑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而因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的好,“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面对生生活中的不如意,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去释放、宣泄。比如可以向交心的朋友倾诉,可以到空旷的地方大声喊叫,也可以通过运动的方式把负面的情绪宣泄出去 ,千万不能越过法律的高压线,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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