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化解一起股权纠纷

2020-09-30 04:01:17 作者: 发挥人民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过前期的调解工作,现再次将你们达成的协议重述一遍,是否还有异议?”在上林县司法局塘红司法所人民调解室里,人民调解员郑重地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说道。“无异议!”“无异议!”在调解室,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2020年9月22日,塘红司法所接到申请人樊某的人民调解申请书,纠纷原因是要从2019年4月说起,因樊某在了解一个养鸭项目后,认为有投资前景,就把想法说给好友蓝某某知晓,双方在协商后决定凑集资金投入生产。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并未有签有相关的书面材料,也未约定双方的占股份额。现樊某提出要求撤资退出项目的经营管理。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双方就占股份额无法确定而产生分歧,导致樊某无法撤资退出项目。

在组织樊某与蓝某某经过第一轮调解后,樊某坚持撤资退出项目并要求对占股进行划分,而蓝某某则认为其撤资退出可以在次年4月将现阶段养殖的鸭售出后进行资金清算,再进行占股划分。了解后双方矛盾分歧较大。在第二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沟通,蓝某某也表明愿意进行占股份额的划分。双方明悉了在开展项目前各自实际投资的总金额、在项目进行时各自投资的相关数额以及产生的相关债务。在双方当事人清算确认的前提下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投入资金的比例来计算占股份额,并通过确定下的占股份额来分配养鸭项目的资产以及解决所产生的债务问题。

签订协议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如释重负地说:压在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来了,谢谢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