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重拳反腐,回乡任职?别开玩笑了

2021-01-02 15:16:21 作者: 朱元璋的重拳

说起古代反腐,不能不提的一个朝代便是明朝。早在立国伊始,朱元璋鉴于元王朝吏治损坏导致覆亡的历史教训,便着手整肃吏治,构成了直通明朝始末的重典治吏方针。

重典治吏,一是法令健全。朱元璋深知法令的重要性,便以《唐律》为根底,命人修订了《大明律》。这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比较体系的的古法典,其间独自将《吏律》列出来,独立出卷,专门针对官吏管理。二是苛刻用刑。为了以案为鉴,明初洪武十八年,明朝廷专门以诰文的方式发布了《大诰》,将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公之于众,构成了震撼效果。一起,对同一种犯罪行为,《大诰》的量刑及处分比《大明律》更重,如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勾通,《大明律》是“皆斩”,而《大诰》则是凌迟处死。

除了冲击不法之外,明朝还从人事准则上来规划。很多规划中,逃避准则是极为重要的内容。所谓逃避,主要有亲族逃避,即父兄伯叔在同一个体系内的,要以卑避尊,改调其他衙门;有职务逃避,《大明律》:“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之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逃避。”清楚明了,假如产生诉讼,姻亲、教师及旧有仇视嫌疑的人员都要逃避。

除了亲族逃避和职务逃避,明朝使用规模最广的便是区域逃避,亦即所谓的“官吏避原籍”准则。“官吏避原籍”,望文生义,官员不得到自己家园任职。在《大明律》之前的《大明令》规则“流官注拟,并须逃避本贯”。

“官吏避原籍”并不是明朝的创始。早在唐朝就有规则《逃避法令》“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可见,明朝将唐朝这一规则很好承继下来。

已然要“逃避本贯”,有没有考量的详细规范呢?

明太祖时规则“南人北官,北人南官”。明朝把全国分为三大区,实施跨区更调制,“定南北变调用人”。如,其时吏部选任官员,有“南北更调,定为惯例”之说。又如,明代福建巡抚一职全部是由从外省籍的官员中选调,并且在区域上则侧重于南直隶、浙、赣等东南区域的官员。

明朝廷为什么要在逃避准则上费尽思量呢?

答案清楚明了,便是要防止官员在本乡和了解的当地与当地士绅浑然一体,有助于防止任人唯贤,营私舞弊等糜烂行为的产生。一起,我国古代是宗法制社会,宗族极易构成强壮的当地自治,从而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逃避准则恰恰就掌握了这一点。

虽然明朝廷一开始推广区域逃避的规模很广,但后来却有收窄的趋势,到最后规则官员任职仅避本省,不限南北。

这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跟着官僚体系的不断健全,官吏不断胀大,由明初的三万人增长到中后期的八万人之多。在这种情况下,大略区别南北逃避,并且要考虑亲属、师生等联系逃避,已然无法周全。二是古人考究忠孝两全,在确保“忠”的前提下,怎么最大极限确保“孝”呢?避本省或光临省任职无疑是最为可行的办法之一。

值得一说的是,好像重典治吏相同,明朝的逃避准则虽然在吏治上起到了活跃的效果,但由于帝王独裁的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遏止官吏的贪腐行为。到后期,受环境、习尚等要素影响,糜烂行为愈演愈烈,最终将明朝拖入消亡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