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新规11种情形可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1-02-02 10:04:13 作者: 江苏出新规1

  近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出台规范完善补缴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方法,清晰了11种能够补缴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景象。除此之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概况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

  据悉,用人单位和员工自己补缴1995年十二月31日前(原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十二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依据员工自己1995年十二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薪酬,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作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作部门同意运用的乡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份额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则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和员工自己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今后的养老保险费,依据员工自己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薪酬,按省政府规则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份额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自己历年缴费薪酬难以确认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认缴费薪酬上下限规范的全省员工平均薪酬作为基数进行补缴。3月1日起,曩昔江苏各地有关规则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履行。

  新规清晰的11种景象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运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员工自己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企业未参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员工自己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间,属组织到乡镇企业作业的国家统配人员和乡镇失业人员,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纪或待遇收取年纪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组织的乡镇企业作业期间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