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驾车出行途中撞死一人谁来担责 司机与同乘者吵翻

2021-09-06 13:57:01 作者: 5人驾车出行

几人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出力,孙全本身也要参加比赛,并不是单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应当是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拘束,应当依据道德准则调整。

5人驾车出行途中撞死一人谁来担责 司机与同乘者吵翻

高岩等人认为应认定双方之间是“情谊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全则辩称是无偿帮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高岩等人负担。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全在同行中的驾车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其赔偿死者家属的34万余元应当认定为孙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的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孙全作为驾驶人,应具有区别于其他乘坐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原审判决5人平均负担损失欠妥。最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定孙全自行负担该笔损失的50%,剩余的50%的责任由高岩、翟刚、冯程、杨威四人平均承担,各赔偿孙全43125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案件

搭乘好友车辆致2死4伤,

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判了!

2020年6月28日上午,黄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已经71岁的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位好友沿江苏省启东市沿江公路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杨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汤谦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鹏、徐明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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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汤谦、徐明等人无责。徐明独生子徐旭痛不欲生,将黄勇、杨杰、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经审理,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黄勇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旭认为,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旭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勇则认为,自己与徐明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勇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上海崇明法院认为,被告黄勇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明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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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情况下,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勇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且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崇明法院综合黄勇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勇5万元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崇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明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黄勇赔偿徐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勇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被告杨杰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