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快评|高空抛物罪首判具有警示意义

2021-03-03 12:40:36 作者: 新民快评|高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实施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高空抛物案子,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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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之一。其间,不管别人安危、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令人疾恶如仇。所谓“祸从天降”,从高空落下的一颗苹果都有或许形成别人受伤,况且酒瓶、菜刀等更具“杀伤力”的物品。在溧阳法院审理的这起高空抛物案中,被告人两次将菜刀投掷至楼下公共租借房邻近,尽管“走运”地未伤及无辜,仍给别人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要挟。

对高空抛物,法令法规应予以更强有力的规制——这样的社会关心,现已得到回应。在民事范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则了高空抛物的法令责任,新增了建筑物运用人在补偿后可追偿的条款,清晰了物管组织需实行防备责任、公安等机关负有查询责任等。

在刑事范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许其他高空投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有了更清晰的法令依据。以法治手法应对高空抛物,权威性和威慑力非其他手法可比。就像当年“醉驾入刑”,对醉驾、酒驾行为产生了显着的遏止效果。

高空抛物罪首判,也将产生警示含义,鲜活的事例更能让人形象深入。顺手一抛,不只是不文明、不道德,并且是有或许触犯刑律的行为;即便没有伤及别人或形成产业损失,也或许面对牢狱之灾——刚刚产生的判例,有助于使这样的法令意识愈加家喻户晓,削减高空抛物行为产生。“头顶上的安全”需求所有人一起保护,既是为了恪守法令,也是为了一个更让人有安全感的生活环境。

纪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