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沉船8名死者家属诉国内旅游公司,惩罚性赔偿成焦点

2020-10-20 14:37:56 作者: 马来西亚沉船

28名中国游客在马来西亚遭遇沉船事故后,我国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公布了游客及旅行社相关信息。事故中游客均为“自由行”散客,购买的沙巴一日游产品,由地接社马来西亚沙巴州超自然旅行社提供服务。

不过,除了5名游客是沙巴船家在当地招揽的中国游客,其他23人都是通过网络,在国内的旅行机构或平台上购买的境外旅游产品。其中2人出发前在天猫百程国旅购买,其他21人购买了由深圳浪花朵朵国旅或蚂蜂窝旅行网代理的沙巴州旅游产品。

回国后,多名游客家属起诉深圳浪花朵朵国旅,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遇难者董梅、王建怡、李雨萱的家属,2019年底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北京蚂蜂窝之旅国旅和蚂蜂窝网络科技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上述三件民事诉讼目前尚未开庭。

魏寅起诉百程国旅一案,2020年8月底一审已判,目前进入二审程序。

武汉人魏寅是上海一家公司的电气工程师。2017年1月28日,他和新婚妻子张晓坤利用春节假期到马来西亚旅游度蜜月。在沉船事故中,张晓坤这位90后姑娘、在读研究生,在海水中遇难。

魏寅以及张晓坤的母亲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程国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等费用。

百程国旅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被告是旅游活动组织者,并非海上运输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双倍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0年8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告魏寅和张晓坤与被告百程国旅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作为旅游经营者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部分)。 受访者 供图

判决书显示,该案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纠纷案件,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百程国旅赔偿两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01万余元。关于原告提出的321万余元的双倍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不足,未予支持。

目前,当事双方均已上诉。在这起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索赔焦点。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带有惩戒目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除了魏寅起诉百程国旅一案,遇难者董梅、王建怡、李雨萱的家属起诉蚂蜂窝网络科技公司,也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这些遇难者家属称,沉船事故中的游船不符合设计用途且严重超载,未配齐救生器材,出发码头是非法码头,作为组团社的被告方对这些缺陷是明知的,故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上述案件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丁晅认为,游客合法权益被损害的现象近年频频发生,而在诉讼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不仅能告慰事故受害者,还可以“用法律手段给中国旅游业套上安全的紧箍咒”。